〔十三屆〕第八十九號
《福建省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紅色文化遺存中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等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一)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zhàn)役的舊址或者遺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英雄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和遺物;
?。ㄈ┝沂苛陥@、紀念堂館、碑亭、塔祠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ㄋ模┲匾?、手稿、文電、圖書、聲像、證件等文獻和檔案資料。
第四條
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qū)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工作。
村(居)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ㄒ唬┪奈锊块T負責列入革命文物的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工作;
?。ǘ┟裾块T負責除烈士紀念設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管理工作;
?。ㄈ┩艘圮娙耸聞詹块T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ㄋ模n案主管部門負責紅色檔案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民族宗教、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和旅游、消防等有關部門以及黨史方志等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提供未經認定和公布的紅色文化遺存信息的,縣級人民政府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
第十條
?。ㄒ唬┰O區(qū)的市范圍內的紅色文化遺存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認定和公布;
?。ǘ┛缭O區(qū)的市的紅色文化遺存由省人民政府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認定和公布。
第十一條
公示期間,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不予申請。
公示期滿,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向相應的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申請認定。
第十二條
?。ㄒ唬┥暾垐蟾?。包括名稱、類型、詳細地點或者來源、保護責任人;
?。ǘ┧袡嗳送馍陥蟮牟牧?;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二項中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使用權人出具同意申報的材料。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紅色文化遺存名錄實行動態(tài)調整。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存,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經原認定部門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對名錄進行調整并適時公布。
第十五條
保護標志內容包括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等。保護標志的樣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guī)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規(guī)劃建設以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為核心內容的紅色文化公園。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ㄒ唬┻M行日常保養(yǎng)、維護和必要修繕,保持遺存整潔;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發(fā)現危害遺存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向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報告;
?。ㄈ┍3诌z存原狀,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所依存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ㄋ模┡浜嫌嘘P部門對遺存進行日常檢查、宣傳教育、保護利用;
?。ㄎ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保護能力的,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尚未登記公布為文物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遷移異地保護方案,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二條
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a、存儲或者經營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遺存安全的物品;
?。ǘ┙ㄔO影響遺存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項目;
?。ㄈ┌惭b影響遺存安全的設施設備;
?。ㄋ模┛虅?、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遺存;
(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遺存保護標志及其他保護設施;
(六)開展與遺存環(huán)境氛圍不相協調的經營或者娛樂活動;
?。ㄆ撸┢渌绊憽⑽:?、破壞遺存環(huán)境和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條件。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做好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保護。
第二十四條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五條
禁止歪曲、貶損、丑化紅色文化遺存。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fā)布公益廣告等方式,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弘揚紅色文化。
第二十七條
收藏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等機構,應當開展主題展覽、公益講座、閱讀推廣等活動,講好紅色文化故事,做好紅色文化傳播。
紅色文化遺存的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內容展示前應當征求黨史方志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鼓勵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共建共享機制,為開展紅色文化教育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指導和支持旅游經營者結合紅色文化遺存特點,加強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開發(fā)、推廣具有當地特色的紅色旅游線路、旅游產品,培育紅色旅游品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規(guī)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志及其他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紅色文化遺存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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