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泉州市瑜蓓比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賴月霞):
本委受理王新新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4〕1115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工資8000元、為公司墊付的服務器和域名費用199.2元、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736元,共計人民幣捌仟玖佰叁拾伍元伍角(¥8935.2)。
二、駁回申請人主張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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